[tip type="share"]此文系转载,原文地址:谁能让病人出门?街道、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到底是些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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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控期间,很多平时隐形在生活中的机构,开始扮演居民生活中的关键角色,凸显出来。认识这些机构的性质、作用、联系,有助于解决很多问题。
一、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 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乡、镇、街道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
二、居委会(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镇、乡)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没有行政级别,社区工作人员既不属于行政编制也不是事业编制。社区工作人员的主体是社区干部,一般在8到20人之间,由街道组织招聘,工资由街道财政负责支付。居委会(社区)主要领导由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居委会不是行政单位,居委会主任、书记,均不是公务员,没有行政级别,不是政府官员。
居民是可以罢免居委会的。由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要求在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十五日内,应当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本社区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通过,罢免有效。罢免表决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一般2000户6000人左右设置一个居委会,所以,五分之一,大约1200人。这个社会工程量还是挺大,而这往往都是在危机过后,大家恢复正常生活时,所以,更难。
三、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共同决定成立,选举出业主代表,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的机构。业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的职能,集中在物业,也就是房子上,处理的是关于房子的公共事务。打个比方,业委会可以管理电梯的维修,但无法处理业主在电梯内部的行为,比如破坏电梯,那只能报警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没有工资,但考虑到业主委员会委员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付出一些费用如通讯费等,因此可以获得补贴。没有工资、没有上级,就意味着在做出不正当的决定,只要决定不违法,就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业委会有一些权力空间,比如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维修经费等等。委员也是人,和居委会搞好关系,也会有好处。所以,他们会替居委会出一些居委会不方便出的文件(其实没资格叫文件),盖一些不方便盖的章。
居民可以罢免业委会,或者某个委员: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根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但也要求参加的业主达到50%以上。
另一种是解散业委会,有两个步骤:
1、申请召开业主委员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
2、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工作做投票的评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解散当前的业主委员会。
这个过程就涉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了,街道办事处往往要参与,但并无权阻止。
四、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管理物业,并获得相应报酬。说白了,物业是业主请来的公司,管房子,并替业主服务的。
物业公司的客户是业委会。业委会与物业的关系非常多变。有些依法依规合作,有些相互勾结,有些则关系紧张。但业委会毕竟是客户,总体来说,物业愿意帮业委会的忙。
所以,很多文件就成了物业来出,盖个鲜红的章。
但物业是没有任何权力限制业主的。你开一家公司,请了个阿姨给公司煮饭、做清洁,某一天,阿姨给你出个红头文件,盖一个章,不准你出差,这是不是咄咄怪事?假如你是个嫌疑犯,阿姨可以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监视你,但阿姨是没有权力给你出个文件的。
其实,物业也很吃亏。本来是拿钱干活,现在活突然增加了很多,但钱大概率是不会增加的。因为业主不会出,政府不出,物业就白干活。权力或许就是“白干”的报酬。物业成了公安局,保安成了警察,比警察更狠的警察。我们已经看了很多案例,物业、保安不让出门,居民打了110,警察来了,调解后,保安才让出门。
更换物业更简单。
首先业主委员会发起申请,告知全体业主和街道办,召开会议成立筹备组。
其次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公司。
五、志愿者
通常封城的时候,都要求公务员向居委会报道,这里面就卧虎藏龙了。志愿者很辛苦,值得尊重,但同样的,他们没有任何权力。
六、关于小区的禁止性规定
居委会其实是没有资格出具限制性文件的,考虑到现实接受居委会的文件,但无论如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是没有这个资格出具限制性的文件的。
层层加码背后是层层不负责,做一个决定,有时候决定并无法律依据,害怕这个决定背后的责任,就推给下一级,这样一级又一级,居委会到业委会,业委会再推给物业,甚至推给志愿者,最后,具体出规则的就是业委会、物业、志愿者。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往往说,根据领导指示,但又拿不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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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层级,是没有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的,这会产生很大的问题。
比如,居民生病了,保安拦着不让出,保安的根据是领导(业委会、物业)出具的文件,最后病人死了,业委会的责任也很小。因为它不能强制,只是出了一个它本来没有资格出具的文件,谁叫你听他的呢?
打个比方,一个警察对你说,不准走,你就站在那里,饿死了。这个警察显然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因为他不正当地实施了国家赋予的强制权。但一个路人对你说,不准走,对你也没任何强制,你也站在那里,饿死了。路人有责任,但显然,责任小很多,你自己要听一个不具备资格的人的命令,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者反过来说,这个下命令的路人,没办法担责,他本来无职无权,只是随便说了一句话而已。
而且,即便有责,也没办法追责。业委会的成员,打个比方,都是个体户,难道能叫工商把他执照取消了吗?具体执行者保安,能负什么责任呢?渎职罪?这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行。最后物业公司会赔偿,但保安自己是没有责任的,他也没钱。
所以,业委会、物业、志愿者,是责权不对等的。责权不对等的禁止性规定,就会是层层加码,不顾后果的。
理顺了这些关系,在处理封控期间的相关事宜中,居民心中能更有底,居民知道常识了,物业、业委会、居委会的行为会更有分寸。我们是人,人不能只关心食物,目光要长远一些,要看到食物背后的机制。人处在社会中,关心公共事务及其背后的法治、权利与义务,物资就不用是问题。正所谓:“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讨论自由的,不愁物资,有几千上万的补贴;讨论物资的,起码有昂贵的或劣质的;什么都不讨论的,似乎就没存在过。
2 条评论
权利真是一个让人疯狂的东西
权力本无罪。